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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航高科002665涉嫌违披收到预处罚,受损股民或可依法索赔

2025年1月14日,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股公司(公司或首航高科)披露,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查明,首航高科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使用募集资金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事项

2017 年下半年,首航高科全资子公司敦煌首航节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敦煌节能)以定期存单为首航高科控股股东京津荣创波纹管(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津荣创)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累计发生额22.155亿元,期末余额17亿元,分别占首航高科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1.75%、55.06%。2018年,敦煌节能、首航高科全资子公司玉门首航节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门节能)以定期存单为京津荣创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2020年,敦煌节能、玉门节能以定期存单为京津荣创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根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规定,首航高科应当立即对上述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事项予以披露。

此外,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及相关规定,首航高科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事项。

对于上述担保事项,首航高科既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及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及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敦煌节能、玉门节能定期存单资金全部来源于募集资金账户,首航高科相关定期报告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导致的关联交易

2019年至2020年,首航高科及其子公司通过直接划转、以预付货款名义间接划转的形式,向控股股东京津荣创提供资金,用于京津荣创归还贷款等用途。

首航高科应当立即对上述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导致的关联交易事项予以披露。此外,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第二十二条第七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四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首航高科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导致的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上述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导致的关联交易,首航高科既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2019年、2020年发生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中分别有185,000,000元、359,958,800元来源于募集资金账户,首航高科相关定期报告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首航高科处罚300万。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证据证明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

关于索赔条件,广州杨森律师团队分析认为,暂定:在2017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4日期间买入首航高科002665,且在2023年12月5日(含)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股份而产生亏损的投资者,或可依法主张赔偿以尝试挽回部分损失。

当然,这也只是投资者的诉权,是否有因果关系及能否得到支持仍需要由法院审理作出认定。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期满很可能因为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具体的流程如下:

可移步关注公众~号“金融法律实务评论”

所需要的材料:

1、证券营业部打印盖章版的对账单(打印时间段:该股第1次买入~打印当日)

2、证券营业部打印盖章版的账户查询确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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