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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168万余元!西宁1人被抓!

近日,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破获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涉案发票总金额168万余元。

近日,城西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根据线索,发现辖区某文旅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获此线索后,经侦大队组织民警开展案件侦办工作。

经查,在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期间,该公司实际负责人宋某在明知与辽宁某公司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接受辽宁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9张,发票金额168万余元,税额21万余元。

民警掌握关键证据后,依法传唤宋某进行讯问。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宋某对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宋某已被城西公安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普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城西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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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西宁城西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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