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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占用清收未了,东旭蓝天000040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受损股民或可索赔

(本文部分辑自“金融法律实务评论”微信公众号:touzifalv,涉及文章内容交流或咨询请关注公众号)

2025年3月6日,东旭蓝天披露《关于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复牌安排的公告》,鉴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75.27亿元,清收未有实质性进展,未能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完成全部整改。公司股票已自2025年1月6日开市起被深交所实施停牌,停牌期限不超过两个月。

截至2025年3月5日,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75.27亿元尚未完成清收。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4.1条,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简称变更为“*ST旭蓝”。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4.1条、9.4.7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于2025年3月6日开市起继续停牌一个交易日,将于2025年3月7日复牌,并自复牌之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025年月25日,ST旭蓝披露《关于无法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资金占用整改暨股票停牌的进展公告》。

公司表示,截至目前,东旭集团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共计75.27亿元未偿还,根据深交所规则,若公司未能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在六个月内清收全部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停牌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交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提醒投资者充分关注公司股票停牌、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等相关风险。

2024年9月6日晚间,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旭蓝天或公司)披露,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东旭集团)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公司及控股股东东旭集团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证券法》《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立案。

目前,尚不清楚涉嫌何违法行为,有待中国证监会进一步调查结论。

2024年7月5日,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旭蓝天或公司)披露,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的《关于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旭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154号)。

经查,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蓝天或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根据公司2024年7月5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截至2023年年报披露日,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余额77.96亿元,占公司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0.23%。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下同)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

东旭蓝天为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物业服务、房屋租赁,但部分期间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如实披露相关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东旭蓝天未经审议程序以大额存单为第三方融资提供质押担保,直至相关担保解除时,公司才披露其中的部分质押担保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第一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的规定。

基于上述行为,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东旭蓝天、东旭集团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信息披露义务人因信息披露违法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

关于索赔条件,广州杨森律师分析认为,暂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4日期间买入东旭蓝天000040,且在2024年7月5日(含)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份而产生损失的投资者,可以考虑起诉以尝试挽回部分损失。

当然,这也只是投资者的诉权,是否有因果关系及能否得到支持仍需要由法院审理作出认定。

律师特别提示的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投资者若不及时主张权利,很可能因为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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